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廉洁从政十条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
三、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对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的应坚决拒收,无法拒收的,在三十天内上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严禁个人或者假借他人名义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严禁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规借用、挪用公款。
六、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严禁利用职位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或者默许、纵容、授意上述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八、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配备、更换、装饰公务用车,严禁借用下属单位或企业车辆。
九、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违规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十、严禁参与各类色情、赌博等违反社会道德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纪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发布的《河南省交通厅廉洁从政十条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