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通投资集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时间:2020-07-11 | 浏览: |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 下简称集团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工 会财务管理水平,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 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 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总工会印 发的《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集团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工会委员会及所属单位工会组织 (以下简称“工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 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河南 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 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 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 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 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 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 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 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 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 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 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 事,节约开支,提髙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 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 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 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 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所在单位依法 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所属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 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 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 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 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河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 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 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 实工会按照集团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 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 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 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 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蛆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 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 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 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 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 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含 300元,下同);授课人员酬金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为 准。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 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 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 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 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 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为增强广大职工对 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 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 购置专用服装的,每两年每人限购一次,标准不得超过600元(含 鞋)。外聘的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 超过400元,其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 买一次服装,标准不得超过500元(含鞋)。需外聘教练的,劳 务费参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标准执行。文体活动在工作日期间 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补助;在节假日期 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不超过参加人员10%的工作人员)可按 照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晩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 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 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 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 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 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 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补贴费 等。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根据活动的特殊需要,每人 每天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 伙食补助标准50%,并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 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 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 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 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 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 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 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 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如普通月饼、棕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 常生活用品等。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 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 等。

工会会员生日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 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500 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 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 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要严格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 会经费总额的,一律不得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 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工会可承担行政委托的组织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任务,并 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以康复治 疗、健康体检、健康讲座、文体活动等为主要形式。休养期间不 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 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休养活动与爱国主 义教育,提升劳模和先进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不得跨省活动,原 则上住宿地点不变。工会可对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进行适当补贴。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 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 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 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 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 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 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 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 困时,工会可以根据会员困难情况进行慰问,慰问金额由会员所 在单位确定。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 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 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 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 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 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 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 活动、劳模(技能人才)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 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 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 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 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 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 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由单位行政规定具体事项。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 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 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控制在单位会 员总数的10%以内,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 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 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和 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 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 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 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 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 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 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 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 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 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 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 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 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 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 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 财务管理状况。工会银行账户可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 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工会所有的收支及往来款项必须通过工会账 户核算,其他不属于工会组织的经费不得纳入工会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工会的银行账户不得与本单位其他账户混用。

第二十条 工会银行账户管理试行审核备案制。集团直属单 位工会组织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须经集团工会审批同意, 并在集团工会进行备案登记。未经审核不得擅自开立、变更、撤 销工会账户。

第二十一条 集团工会有权依据本办法对集团所属各级工会 经费管理及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会账户管理人员应按月与银行进行账务核对, 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明原因,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 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控 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应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 办理入会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含劳务派遣工等);工会举办活 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 单价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 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工会举办的比赛 竞赛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 其他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要规范职工春秋游、 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 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 费;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教育、劳模 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 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 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政负 担。

根据《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结合集团实际,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一)各级工会的办公、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要的房屋 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

二)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 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各单位企务公开、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四)各单位站队、工区、部(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五)各单位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微博等多媒 体、人员、设备等费用。

六)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 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七) 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工作 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八) 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 传教育费。

九)集团及各基层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十)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十一)工会组织劳模、先进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

(十二)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得纳入工会集 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集团工会负责对直属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 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 管理体制,集团直属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 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 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 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 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 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 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 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 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 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 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 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所属工会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 位工作实际,明确开支标准,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所属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 照集团本部及所属单位经费开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集团工会依法开设法人银行帐户,帐号为 41001519010050205147,开户银行为郑州建行桐柏路支行,开户名为“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集团直属工会 按照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60%,上缴交投集团工会经费40%的要 求及时足额向集团工会上解经费;每半年上解工会经费一次,即 每年的7月份向集团工会上解当年1-6月的工会经费,次年的一 月份向集团工会上解上年7-12月份的工会经费,集团工会开具工 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如工会经费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 需向集团工会报送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河南交 通投资集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集团 工会〔2015〕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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